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3853号
原告: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九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NNQ4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新垵村156号1号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N7NT9H。
法定代表人:洪金宗,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以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已向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研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