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1487号
原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新垵村156号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洪金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402-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