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1169号
原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新垵村156号1号办公室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新航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天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