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2549号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1705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9226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海峡科技研发区1-4#研发楼16层1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Q7AE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南平恒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5385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