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2849号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40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92265J。
法定代表人:杨义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雄,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8号5A单元西5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1252184H。
法定代表人:叶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写字楼西侧群楼一楼中兴大道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XY07E5R。
法定代表人:沈冲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诏安县航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YQNUP1X。
法定代表人:苏建伟,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县航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计4943元,由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凯
审 判 员 沈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程翠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