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与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腾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2849号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40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92265J。

法定代表人:杨义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雄,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8号5A单元西5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1252184H。

法定代表人:叶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写字楼西侧群楼一楼中兴大道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XY07E5R。

法定代表人:沈冲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诏安县航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YQNUP1X。

法定代表人:苏建伟,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县航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计4943元,由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凯

审 判 员  沈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程翠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