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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顺亮电机有限公司诉厦门绿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翔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厦门顺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通用厂房第一期A3座2楼东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绿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63号西南2-3楼。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顺亮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绿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顺亮电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绿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顺亮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顺亮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绿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保全费人民币470元,均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