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7376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龙岩大道中284号D幢401、402、403、404、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4074501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63号西南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768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