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7376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龙岩大道中284号D幢401、402、403、404、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4074501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63号西南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768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