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777号 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774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 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