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775号
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11号50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77423.
法定代表人黄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堂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伏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处理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跃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静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