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408号
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11号50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77423。
法定代表人:黄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天、李月英,公司职员。
被告:***,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伊倩
代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