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10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编号QF2019031900254)的网上签约备案注销手续;(2)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将执行款50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9月14将强制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完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