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泰(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10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116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66元、律师费2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087.15元(其中违约金3721.15元、律师费2000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2366元),并缴纳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