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泰(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费31140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损失15285元;(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29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84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计384453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4849元,余款37960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装修费用311409元、违约金49681元、律师费15285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322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849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