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费262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0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7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淘宝网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获款1328669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3871元,支付拍辅费4328元,支付给优先受偿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718957.03元,代被执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39860.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10067元(其中欠款本金262000元,违约金28165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7194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2708元),余款251585.9元退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871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