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改造、装修费62000元;(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2129.29元(违约金计算:从2019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之后利息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000.99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实际债务利息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7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7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设计、改造、装修费及违约金等共计81489.06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73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73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