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泰(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中县、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1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中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改造、装修费用1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0年1月2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6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改造、装修费及违约金105332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中县名下的银行存款13765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320元,共计19085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466元,余款176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66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