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488号
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442(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551856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伊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东路62号***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4211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伊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就诉争事项与对方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