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英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区钢结构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099095-0。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8522-0。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终2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货款人民币273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