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英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英伦机械有限公司、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2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英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5099095-0。
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6688522-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英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英伦机械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73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依法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