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0035号
原告:泉州市英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区钢结构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沿九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市英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环保公司)诉与被告浙江***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英伦环保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具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英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为935.5元,由原告泉州市英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