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22民初1939号
原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霄县和平乡新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97L。
负责人:***,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成功街柳小路58号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053W6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向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每3,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违约金为136,500元;2.判令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履行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审核定案、完整归档的工程资料的合同义务。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就址在云霄县和平乡休闲旅游现代农业观光基础设施项目廊桥工程--钢栈桥工程公开招投标,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双方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中还就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漳州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发开工令,指令本项目工程自2019年12月2日开始计算工期,工期计算方式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但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后未能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建项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叁仟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履约担保金或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有权要求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1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合同条款14.1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含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招标备案材料(含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他依据”之约定及通用合同条款14.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有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有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审核定案、完整归档的工程资料的合同义务。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怠于履行该合同义务,经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多次通知及时提供相关的结算材料进入财审仍迟迟未予以提交,导致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无法完成项目工程的财审结算审核,致使上级政府的专项资金无法按规定拨付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据此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主张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8月,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就案涉工程公开招投标,答辩人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与答辩人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计划开工日为2019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为2020年3月12日。合同工期为1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漳州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发的《开工令》,明确案涉工程从2019年12月2日开始计算工期,2019年12月2日案涉工程进入实际施工。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爆发,政府发布停工通知,2020年1月24日答辩人向监理单位、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申请停工,并征得工程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同意,案涉工程进入停工状态。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后,2020年3月11日,答辩人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复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于同日批准案涉工程复工。2020年5月16日,答辩人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并交付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使用。至此,答辩人施工期间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共167日历天,扣除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疫情停工47天,答辩人实际施工共120天,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期,答辩人系在双方约定的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建项目的施工。故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主张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答辩人已履行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审核定案、完整归档的义务。案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答辩人已向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完整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审核定案以及相关的工程资料,由财政局组织双方进行结算审核,并已出具初步的审核材料。因此,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再次向答辩人主张履行上述义务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令,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延期申请表、联系单、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3日,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与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将“云霄县和平乡休闲旅游现代农业观光基础设施项目廊桥工程-钢栈桥”工程交由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签约合同价为1,613,092.96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计划开工日为2019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为2020年3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1约定“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合同条款14.1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含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招标备案材料(含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他依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有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漳州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发《开工令》,载明案涉工程自2019年12月2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开始施工。2020年5月16日,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并交付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使用。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因新冠疫情影响,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经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案涉工程项目施工。
再查明,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云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9月9日,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送审结算书、施工图纸、竣工图、施工合同、签证单等送审工程资料进行编制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审定工程造价为1,603,605元,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意见书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与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停工期间,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交付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使用,现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主张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工程完工后,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依据项目结算审核向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送审结算书、施工图纸、竣工图、施工合同、签证单等送审工程资料,已履行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结算资料的义务,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主张泉州龙晟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审核定案、完整归档的工程资料等合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46.3元,减半收取计10,273.15元,由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