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6749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仙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福建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