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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市雪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302民初263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洛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2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