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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青、泽仁曲西与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02民初204号 原告:***,女,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退休工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女,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公务员,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