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02民初204号
原告:***,女,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退休工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女,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公务员,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