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302民初798号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2571Y。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加某,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正在积极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由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