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藏0302民初1646号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马草坝社区体育路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257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92年2月出生,务工,现住昌都市卡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出生,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2月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时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3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0.2‰/天,计算至房款全额清偿时止。以上金额合计530,1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位于xxx住宅房屋,约定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购房款672,545元,被告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截止起诉时止,尚欠530,000元未支付。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而被告却怠于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原告多次以电话、发送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们并不是故意不付尾款,是因为当初买房时销售人员说贷款银行是西藏银行,我们就直接付了首付款,但贷款时因为我妻子单位不开证明,所以一直没有办下来。我们也是诚心买房子,但是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全款。如果退款的话,我们的损失就过大,如果再让交违约金实在无力承受实。并且,我们虽然交了十几万的首付,但是三年来我们一直在租房子,买的房子也还没住上,希望原告和法院能谅解我们的不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缴费收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举证。
被告***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1日,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售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xxx房屋,双方签订了《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672,545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合同内容。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50,000元,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92,545元,已支付的房款共计142,54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采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尾款,但双方未就尾款的支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530,000元购房尾款未支付。
另查明,涉案房屋未向被告**、***交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案涉房屋购房尾款,本案中二被告作为买受人,自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至今已达3年之久,一直未履行支付购房尾款的义务,二被告对欠付原告购房款530,000元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5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对于违约金,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经本院查明,双方并未约定购房尾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0.2‰/天计算违约金至房款全额清偿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530,000元,对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53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5元(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