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永泰县雁门畜牧养殖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5民初730号 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高盛路3号活力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雁门畜牧养殖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乡坂尾村***号。 投资人:***。 被告:***,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雁门畜牧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