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财保24号
申请人:福建省永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DATU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安砂镇水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水碓村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7318××××。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福建省永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安砂镇水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永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永安市安砂镇水碓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109302元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350107300000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市安砂镇水碓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0930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067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永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赖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