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3361号
原告:刘朝英,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海,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余金杰,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陈光铭,男,1977年12月8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许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嘉华水岸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69281732B。
法定代表人:戴家德,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南日镇人民政府大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36UEXR。
法定代表人:吴彩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英与被告林海、第三人陈光铭、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刘朝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朝英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朝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朝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应
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
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潘建青
书 记 员 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