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4民初1436号
原告: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1号南日镇人民政府大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36UEXR。
法定代表人:吴彩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五支队保障部,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30号。
法定代表人:池上增,主要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阳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五支队保障部(第五支队保障部)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五支队保障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第五支队保障部向盛阳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酬金15922元,并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盛阳公司与第五支队保障部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五支队保障部委托盛阳公司作为“武警机动五支队工兵、防化中队公共生活用房新建工程”的监理人;监理期限为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工程监理酬金为17922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委托人支付工程监理预付款2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监理酬金;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签订后,第五支队保障部依约向盛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00元,盛阳公司依约对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第五支队保障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盛阳公司支付剩余监理酬金15922元,已构成违约。
第五支队保障部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盛阳公司与第五支队保障部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五支队保障部委托盛阳公司作为“武警机动五支队工兵、防化中队公共生活用房新建工程”的监理人;监理期限为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工程监理酬金为17922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委托人支付工程监理预付款2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监理酬金;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签订后,第五支队保障部依约向盛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00元,盛阳公司依约对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第五支队保障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盛阳公司支付剩余监理酬金15922元,致讼。
上述事实,有盛阳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盛阳公司与第五支队保障部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盛阳公司、第五支队保障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盛阳公司按约向第五支队保障部提供监理服务,且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第五支队保障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盛阳公司支付剩余监理酬金15922元,已经构成违约,盛阳公司请求第五支队保障部支付剩余的监理酬金15922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盛阳公司与第五支队保障部未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盛阳公司要求第五支队保障部支付剩余监理酬金15922元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五支队保障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五支队保障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监理酬金15922元,并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五支队保障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伟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林梅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