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5民初2437号

原告: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南日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36UEXR。(以下简称盛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F26871874H。(以下简称秀屿区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建明。

原告盛阳公司与被告秀屿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秀屿区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盛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秀屿区管理中心立即支付拖欠的监理费1919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被暂用期间的费用。事实与理由:秀屿区管理中心系“秀屿区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发包人,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盛阳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人。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盛阳公司作为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监理人;建设工期90天,总工期含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工程监理酬金为19190元;支付方式为当工程量完成50%时招标人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付清余下监理酬金等。后盛阳公司依约进场对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并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各工作日内付清余下监理酬金。但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至今拒不付款,构成违约。

秀屿区管理中心未作答辩。

盛阳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施工监理合同》一份,欲证明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委托盛阳公司作为秀屿区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事实。

2、《竣工验收证书》一份,欲证明盛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监理服务,2018年1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顺利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阳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因秀屿区管理中心缺席,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秀屿区管理中心系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发包方。2017年8月28日盛阳公司与秀屿区管理中心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盛阳公司作为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2、总工期为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3、工程监理酬金工程为19190元;4、当工程量完成50%时招标人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监理酬金;5、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后盛阳公司依约完成了监理服务。但秀屿区管理中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致讼。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3日开工,后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的监理单位为盛阳公司。

本院认为,盛阳公司与秀屿区管理中心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诚信的履行合同。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根据合同约定当工程量完成50%时招标人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监理酬金。虽然本案秀屿区管理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50%时支付酬金总额的50%,但盛阳公司仍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监理职责。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支付全部监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秀屿区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现盛阳公司主张秀屿区管理中心应当支付监理费用191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盛阳公司主张秀屿区管理中心应当以19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应当于工程竣工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即2018年2月7日前支付监理酬金,否则应从当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方式,现盛阳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缺乏依据。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鉴于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法盛阳公司可要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支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报酬19190元,并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0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负担146.05元,由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梁 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