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2524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梗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危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