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98号
原告:福建省**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埂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9340351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迎宾路北侧昭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3565576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福建省**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