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3037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埂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前屿街43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闽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鑫闽公司的诉讼请求:1.晋一公司偿还鑫闽公司混凝土货款30265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1日的违约金计20580.2元(30265元×2%×34个月)]。2021年12月31日,鑫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闽公司以已与晋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淑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