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3037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埂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前屿街43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闽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鑫闽公司的诉讼请求:1.晋一公司偿还鑫闽公司混凝土货款30265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1日的违约金计20580.2元(30265元×2%×34个月)]。2021年12月31日,鑫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闽公司以已与晋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淑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