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梗坪。
法定代表人:张秋妹,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30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永泰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应为票据纠纷。本案持票人鑫闽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而支付的对价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砼款。因此,永泰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至鑫闽公司时鑫闽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永泰公司与鑫闽公司之间的砼款已结清,买卖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2.鑫闽公司已不存在债权,其作为买卖合同的原告主体不适格。3.本案若以买卖合同关系审理将可能导致鑫闽公司双重获利,而永泰公司可能将面临双重支付款项的风险。4.本案若以买卖合同关系审理,则应追加出票人、承兑人邵武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及持票人武夷山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参与诉讼,避免一事二理,或导致一方可能存在双重获利或负债。一旦追加相关当事人参与诉讼,自然无法绕过票据关系的审查,因此,一次性按票据审理,是减少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最佳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基于邵武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公司关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则本案也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1.撤销原裁定。2.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鑫闽公司依据与上诉人永泰公司签订的《预拌商品砼购销合同》及2021年9月17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上诉人永泰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上诉人永泰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无不当。本案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砼购销合同》第7.5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或协议)及其附件所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项目在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辖区,依据管辖协议的约定邵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延平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刘松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梅林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