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浦嘉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865号

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工业区横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许东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春艺,职员。

被告:福建省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腾龙小区5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WRYH4M。

法定代表人:陈瑞聪。

被告:漳浦嘉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黄仓工业园广成小区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1XRPN4Q。

法定代表人:周海清。

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浦嘉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福建省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浦嘉宏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8元,减半收取5699元,由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建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秋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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