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新社区天云东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1GP21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煌,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877、188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79378B。
负责人:曾荣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颖,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聚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