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401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槐南镇槐林路**槐南镇企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1H7D4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海市颜厝镇颜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颜厝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3月9日出生,系村支委。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市颜厝镇颜厝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补充收集证据且补充收集证据需较长的期限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