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81民初401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槐南镇槐林路7号槐南镇企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1H7D4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以拟与被告福建省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