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4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玉田安置房小区温泉街81号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XRGC0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753595536。 负责人:***,村书记。 申请人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22)闽062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户名: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都信用社,账号9080********)135526.99元,期限为一年。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624民初1062号]经过本院调解,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号9080********的135526.99元存款的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都信用社,账号9080********)135526.99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97元,由福建省鸿诚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