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凡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凡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46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省凡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959444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凡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