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46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省凡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959444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凡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