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上海吉利某某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6931号
原告: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号院*号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96035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511694955。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北仑区新矸恒山路****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897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吉利**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4020幢一层A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AUX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上海吉利**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