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上海吉利某某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3616号
原告: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96035049)。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1号楼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30206750389772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吉利**汽车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AUX4A)。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4020幢一层A区19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上海吉利**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918号,不在本院辖区;被告上海吉利**汽车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据此,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