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817号 原告: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茂田村龙丰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321891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建设大厦100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89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计2529元,由福州龙楼阁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