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1执603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鹿路西侧伟润世纪嘉园6号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9347193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宏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溪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6002196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宏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宏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另案已拍卖处理了被执行人位于螺阳镇溪西工业区的不动产,经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