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龙新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福建省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隆商务区2幢4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福建省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4320876161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整,收款人为福建省长汀职业中专学校,出票行为兴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申请人为持有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