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5632号
原告: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华莲路**紫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814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发,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中兴路**爱琴海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58936U。
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
原告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计1432.5元,由福建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