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415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编号45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