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309号
原告:文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文某与被告宜昌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