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2执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系***之妻。 第三人: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21日向第三人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发出(2016)鄂0602执217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鄂0602执217号通知书,限其十五日内直接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50万元转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账户。第三人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